山东出台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日前,山东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海洋局联合印发《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充分发挥财政政策激励约束作用,加快推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促进海洋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办法》依据不同要素特点,注重分类施策,主要从生态保护成果、直接影响因素、间接影响因素3个层级出发,实施海域水质、入海污染物控制、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3类补偿(赔偿)。

在海域水质方面,《办法》突出考核目标导向,根据生态环境部确认的近岸海域水质数据,对达标的市,省级按照固定额度给予基本补偿。同时,对同比改善的市给予补偿,同比恶化的市向省级赔偿。推动各市主动落实保护责任,采取针对性措施改善辖区海洋水质。《办法》明确,对海域水质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优良比例达到100%的市,在获得基本补偿和同比变化补偿基础上,省级给予奖励性补偿。连续两年的奖励补偿标准为200万元,以后连续年度每递增一年,奖励补偿标准提高100万元。以此类推,年度最高奖励标准为500万元。

在入海污染物控制方面,《办法》提出,根据全省入海污染物特点,将河流入海断面总氮浓度作为测算依据,对入海断面总氮年平均浓度高于基准值的河流,由所在市向省级赔偿。同时,对各市直排海污染源日均值超标的情况,由各市按次数向省级赔偿,赔偿标准为50万元/次。

在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方面,《办法》支持各市维护海岸带生态系统安全,省级根据各市自然岸线长度、滨海湿地面积、沿海防护林面积和新增海水淡化规模等因素给予补偿。

《办法》规定,各地所辖考核海域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事件,造成海域水质较大幅度恶化的,本年度不参与海域水质补偿(赔偿)。跨市河流上游市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发生较大洪涝灾害的,受影响的下游市本年度不参与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