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印发《通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 加强海域使用论证监督管理

2021年1月8日,《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通知》全面规范了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并提出加强海域使用论证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在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方面,《通知》明确,海域使用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对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再要求有相关资质。《通知》落实了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要求,明确不得承担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的情形,并明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实行主动公开。

在加强海域使用论证监督管理方面,《通知》明确了加强海域使用论证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包括质量评估、监督检查、信用监管、责任追究等。

根据《通知》,自然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建设全国海域使用论证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纳入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体系,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沿海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按照海域使用审批权限,负责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海洋局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3个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