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是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优势互补,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采取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的方式,引导带动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

第六条 省财政科技研发资金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

省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团队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从事的科技创新活动、仪器设备购置、科技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等,依法享受国家及省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针、支持政策,制定管理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检查等。

第九条 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科技局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协调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所需的经费,落实相关优惠措施。

(四)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三)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检查。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围绕全省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和办公场所,实验室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有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仪器设备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

(二)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究方向凝练, 特色优势明显,符合国家及山西省发展战略和方向,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国内前列。

(三)围绕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5人,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原则上在所属学科领域应

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依托单位为企业或科研院所的,原则上应具有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和基础。

(四)从事所在方向研究3年以上,承担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发表过高水平科技论文,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

(五)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六)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能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并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支持。依托单位为企业的,最近3年研发投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第十四条 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应基本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研发领域和方向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优势,符合地方发展战略需求,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和较大的发展潜力,并已纳入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新建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合作共建的重点实验室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后,择优立项,下达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通知。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根据立项建设通知填报《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为1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应当在建设期内提供计划任务书承诺的保障。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没有完成建设期任务的,经科技厅批准后最多可延长1年,延期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将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后1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通过后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应在规定期限前1个月内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同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更换比例应在1/3以上,2次以上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成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中应设一名专职管理岗位,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事宜。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和分配制度,加大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的引进力度,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探索性研究和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仪器设备的发展和管理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保障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使用。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并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积极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集中开放时间不少于7天。其中企业重点实验室要面向科研、教学单位开放。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复。

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如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认定。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1月30日前,重点实验室应将上年度考核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年度考核报告及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差”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建设与运行状况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重点实验室机构与条件建设,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等。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评估结果为较差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必须进行整改,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经费支持

第四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结果和评估结果确定专项经费支持计划,并对新建重点实验室给予引导性支持。

第四十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日常运行维护、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开放课题、学术交流合作、自主选题研究等。

第四十三条 专项经费使用应遵照《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办法》和《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应根据省科技厅专项经费支持计划,对重点实验室给予相应配套经费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山西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hanxi Key Laboratory of ××”。

第四十六条 各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四十七条 省科技厅鼓励并大力支持重点实验室申报和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晋科基发[2005]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