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金局

历史上,洪江以得天独厚的水运条件,成为大西南物资吞吐枢纽,被称为“湘西边陲的重要商埠”,市场货币流通量仅次于长沙,尤其是在晚清政府大开烟禁后,洪江一度成为全国鸦片的总入口,厘金局就是清政府为征收这些税收在洪江设置的税收机构。厘金局位于洪江区沅江路龙船冲13号,坐北朝南,始建于清咸丰五年(1855),时称“湖南厘金局洪江分局”,是晚清政府为镇压起义军、筹措给养而大开烟禁后,专门在洪江设立的税收机构,专收百货、鸦片的过道税和落地税。民国初期,政府沿用清制,将房屋维修,并添置收税柜台,设“洪江厘金征收局”。民国18年(1929),湖南废除厘金,厘金机构不复存在,此屋由山西商人张南山买下,为经商居家之用,专门销售山西汾酒,并在大门两边书“山西汾酒经售处”。新中国成立后,此屋收为政府直管公房,由房产公司管理,市民租住。

厘金局占地面积约230平方米,系一幢单进式三开间木质穿斗式构架建筑,单檐重屋,两个天井,屋宇8间,四周有砖墙围护,房屋高低不均,南边两层,北边三层,西南方向开八字大门两层,一层为腰门,二层为铁钉门,大门直通南天井,左边为二楼楼梯,右侧为柜台。“八”字大门内左侧即为柜台,其结构布局合理适用,是研究中国鸦片史的重要实物资料。该建筑因地制宜,科学布局,木材用料较大,装饰简单大方,结构严谨有致,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对研究洪江明清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史、税收史和南方山区建筑艺术有较高的历史、科学研究价值。

厘金局作为一级税收机构,历史上得到了较好的保护,现保存完好。保护范围以厘金局外墙为起点,东至20米处,南至50米处,西至16米处,北至47米处。建设控制地带:四向各至保护范围外50米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