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1日起施行,这是覆盖科技创新全生态链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深圳实际,该《条例》作出不少鼓励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制度设计。
为提升深圳原始创新能力,《条例》以立法形式固定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资金投入比例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30%,为基础研究提供了持续稳定的资金“活水”。
《条例》对科技人员的激励由“先转化后奖励”调整为“先赋权后转化”,以立法形式规定,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约定“所有权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70%;赋予长期使用权的,期限不得少于10年”。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晓东表示,通过赋权科技人员,将科技成果转化后的收益和奖励前置到转化前,有利于激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更具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提高科技成果质量,从而更大限度地调动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增强科技成果转化活力。
“同股不同权”也是《条例》的亮点之一。《条例》在股权设置中作出重大创新,允许在深注册的企业实施“同股不同权”制度,并允许这类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通过证券机构上市交易。
《条例》还明确要求科技创新活动应当恪守伦理准则,规定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或者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立项前提交科研伦理承诺书;从事健康相关研究或者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科研伦理委员会,履行科研伦理监督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