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长制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林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全面实施林长制,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组织体系,科学划定各级林长责任区域,确保责任到人、监管到位。该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省级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黑龙江全省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对各级林长制的建立和实施进行总督导;省级副总林长协助总林长工作,指导省级林长制办事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林长制相关工作;省级林长负责督导责任区域内林长制工作落实,协调解决责任区域内的重大问题;市级林长则主要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林草资源保护的决策部署,协调解决责任区域内的林草资源保护、生态修复、行政执法等有关问题。同时,对县级、乡级、村级林长的职责分别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逐个明晰义务,层层压实责任。此外,还明确各级林长制办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同级林长、副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域,接受社会监督,对林长制工作考核作出制度性规定,确保林长履职尽责。

《条例》注重加强区域协同,强化林业执法,明确县级以上林长应当根据区域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需要,建立林长、河湖长、田长生态保护联动机制,推动林草资源、水资源、黑土地协同保护。

原标题:《黑龙江省林长制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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