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展湿地生态补偿试点

为更好引导激励各地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5月6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开展湿地生态补偿试点,提高省级以上公益林最低补偿标准至每亩33元,继续实施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意见》明确,省财政对生态保护绩效考核达标的省级重要湿地开展生态补偿试点,补偿标准为每亩30元。提高省级以上公益林最低补偿标准至每亩33元,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县、淳安县等26个加快发展县、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亩40元。

《意见》提出,在省内流域上下游县(市、区)继续实施自主协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补偿基准为流域交接断面的水质水量,国家或省已确定断面水质目标的,补偿基准应高于国家或省要求。补偿标准由流域上下游县(市、区)根据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成本投入、水质改善的收益、下游支付能力和下泄水量保障等因素,在500万~1000万元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