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检索】
(2014)杭滨刑初字第106号
(2015)浙杭刑终字第311号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杰在位于滨江区滨盛路1505号银丰大厦杭州畅唐科技有限公司及自己家中,单独或伙同“张某林”(另案处理)等人通过 QQ 聊天工具联系需要修改中差评的淘宝卖家,并从黄福权处购买需要修改的淘宝买家个人信息330余条,冒用淘宝买家身份骗取淘宝账号密码重置后,非法登录淘宝评价系统删除、修改淘宝买家的中差评347个,从中获利9万余元。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某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件争点】
侵入购物网站评价系统,删除、修改商家“差评”的行为如何定性。
【审理情况】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第286条的罪状描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于段有三:一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二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三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而无论哪种方式,都必须达到“后果严重”的定罪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于“后果严重”的标准,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台数、违法所得、经济损失、不能正常运行时间等方面进行了量化。在本案中,被告人李骏杰删改中差评的行为并未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因此认定本罪的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操作。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淘宝网站是一个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信用评价系统属于整个淘宝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从淘宝评价系统运作形式来看,当然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范畴。无论被告人李某杰是以专业的“黑客”等技术手段侵入,还是以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骗取认证进入淘宝评价系统,其都不应对淘宝买家已经给予的既定评价作删改操作,从而改变淘宝评价系统的数据体系,进而影响店铺的好评率及相应排名。被告人李某杰对中差评数据的删除、修改行为,系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的操作,危害到淘宝网站的流量分配体系和数据系统,侵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综上,被告人李某杰违反国家规定,单独或伙同他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操作,违法所具9万余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目部分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目已的罪行,系初犯,已退还违法所得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286条第2款、第2s条第1款、第52条、第53条、第67条第3款、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骏杰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裁判规则】
是否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实质性破坏或者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区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关键。
【规则描述】:行为人针对目标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操作行为,如果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造成实质性破坏或者影响到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有价值的数据、应用程序进行的增删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否则,可以考虑按照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者其他犯罪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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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以案说法
原标题:淘宝差评起诉案例(甘海滨律师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