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江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江西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协同创新,提升科技支撑和引领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江西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江西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江西省科技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江西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创造原始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解决江西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科技支撑。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应按照项目、平台(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江西省科技发展规划,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四)批准重点实验室的立项、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验收和考评工作。
(五)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重点实验室,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江西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依据本办法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申报重点实验室,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监督检查重点实验室组建及运行情况,为本部门、本地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配套经费和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
(二)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三)落实相应的条件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支持,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省科技厅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根据规划和布局,从部门和设区市申报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九条 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组建市、厅级相同领域重点实验室并对外开放运行1年以上。
(二)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江西省科技发展战略,在本学科领域具有明显的科研优势和区域特色,科研成效突出,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三)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个研究方向应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创新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拥有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基础设施,实验场地相对集中,具备开展重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五)依托单位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和后勤保障。
(六)实验室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形成科学的管理体制和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申报程序:
(一)依托单位根据重点实验室有关要求和具备的基本条件,自愿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
(二)主管部门根据重点实验室指南,组织具备条件的依托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经严格审核后,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审批程序:
(一)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对基本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条件者组织专家论证。
(二)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当年新建重点实验室名单。
(三)省科技厅与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订《江西省重点实验室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不设立分实验室。
第十三条 在组建期间,重点实验室应成立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相关负责人等组成的建设领导小组,保障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组建经费主要由省财政专项经费、主管部门资助经费及依托单位自筹经费构成,依托单位自筹经费应高于省财政专项经费。省财政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按《江西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科技厅。
第十六条 因故需调整组建目标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及原因,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七条 建设期满后,按照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和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重点实验室按要求填报《江西省重点实验室验收申请报告》,准备相关验收材料,由依托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不能按期完成组建任务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提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延期验收期限为1年。
第十八条 验收程序分为验收评估和综合评议两个环节。
(一)省科技厅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验收评估。在基本情况审查、资料审核与外围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现场评估,综合分析重点实验室组建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能力和水平,形成验收评估报告。
(二)省科技厅依据验收评估报告,集中组织综合评议,形成重点实验室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正式授予“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称号(英文名称为“Jiangxi Province Key Laboratory of ×× ”)。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对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要求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进行整改,第二年再次组织验收;对两次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将终止建设。
第五章 运 行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60周岁。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需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作为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依托单位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1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重点实验室实行按研究方向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需要,提出聘任本方向固定和流动研究人员建议人选,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制订吸引、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激励政策,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同时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研究方向和主要任务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七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实验室按照“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加大开放力度。通过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和设置开放基金课题等形式,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学术合作与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色,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四条 因故需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研究方向,或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整合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工作,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由依托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六章 考 评
第三十五条 实行重点实验室运行年度报告制度。重点实验室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管理实行竞争激励机制。通过运行评价、评估,实行动态调整,优化总体布局,促进重点实验室良性竞争发展。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省科技厅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对若干类别或领域的重点实验室进行分类评估。评估主要是对重点实验室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4个等级。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
省科技厅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表彰,同时根据经费条件给予奖励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可直接撤销其重点实验室称号,或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撤销其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三十九条 在评估过程中如发现所报内容不实,将对该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称号,3年内不再受理该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组建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重点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赣科发财字[2001]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