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进入特大自然灾难一级战备状态”“郑州常庄水库主闸决堤”“暴雨致路灯杆浸水漏电”“郑州海洋馆鲨鱼鳄鱼跑上街头”……7月21日,河南多地罕见特大暴雨还在持续。除了灾情信息,一些耸人听闻的谣言趁机大行其道。
接连几日,郑州无眠,无数牵挂河南的民众同样寝食难安。透过触手可及的海量信息,任何带有“河南”“郑州”“暴雨”等字眼的信息都能迅速引发不少的社会关注,力所能及的转发成为不少人表达对一线救灾支援心情的方式,可真假难辨的信息也恰在此时蔓延。往往,真相还未“上路”,谣言已经“出发”。
谣言止于智者,谣言更应止于理智。灾情并不是最可怕的,比灾情更可怕的正是这些惑乱人心的谣言。如此以灾情为噱头博关注的无耻行径不仅严重浪费社会各界的注意力资源,动摇万千人民团结抗灾的坚强信念,更是对挂心于此的无数民众造成极大的情感伤害。
谣言止于智者,谣言更该止于清醒。这是一场与暴雨搏击的攻坚战,也是一场与错误信息斗争的拉锯战。在海量信息中擦亮眼睛、明辨真伪,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或许更是一个关注者的正确态度,保持清醒、存真去伪才是对抗谣言的有力姿态。
谣言止于智者,谣言更该止于法治。制造谣言、博取流量、消费公众情绪,需要付出法律代价!编造、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将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如果谣言侵犯了个人或单位的名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其次,若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可能会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应当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最后,若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明确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互联网的记忆中,如此谣言早已不是首次,丑态出尽、鸡毛遍地的闹剧当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