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六月起施行

2022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

作为“城市之肾”,浙江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有着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蓄洪防旱等重要作用。从2003年开始,杭州市对西溪湿地开展综合保护,并于2011年出台《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西溪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撑起了一把法治“保护伞”。随着近年来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以及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期待日益提高,杭州市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湿地公园内的建设活动。规定湿地公园实行分区保护,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和管理服务等活动。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条例》规定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等应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建设项目占地总面积或建筑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应提请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为保持湿地原生态,《条例》对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保护作出详细规定。明确湿地公园内除因生态保护以及相关教育科研等情形修复、利用水体外,禁止占用、围圈、堵截、遮掩湿地公园内水体、水面。禁止在湿地公园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严格控制采集植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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