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农业农村部在系统总结2019年以来中南区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
一、总体思路
综合考虑行政区划、养殖屠宰产业布局、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对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分区防控。以加强调运和屠宰环节监管为主要抓手,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统筹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生猪调运和产销衔接等工作,引导各地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养殖、运输和屠宰行业提档升级,促进上下游、产供销有效衔接,保障生猪等重要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
二、工作原则
防疫优先,分区推动。以防控非洲猪瘟为重点,兼顾其他重大动物疫病,构建分区防控长效机制。根据各大区动物疫病防控实际和产业布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并落实分区防控实施细化方案,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
联防联控,降低风险。加强区域联动,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坚持现行有效防控措施,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提升生猪等重要畜产品全产业链风险管控能力,降低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
科学防控,保障供给。坚持依法科学防控,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变化,动态调整防控策略和重点措施;加快推动构建现代养殖、屠宰和流通体系,不断提升生猪等重要畜产品安全供给保障能力。
三、区域划分
将全国划分为5个大区开展分区防控工作。具体如下:
(一)北部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8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东部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等6省(直辖市)。
(三)中南区。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等6省(自治区)。
(四)西南区。包括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
(五)西北区。包括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5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各大区牵头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大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轮流承担,轮值顺序和年限由各大区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分区防控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轮值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北部、东部、西南和西北4个大区第一轮牵头省由各大区生猪主产省承担,分别是辽宁、山东、四川和陕西省。
四、工作机制
农业农村部设立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办公室(以下统称分区办),负责统筹协调督导各大区落实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任务,建立健全大区间分区防控工作机制。分区办下设5个分区防控指导组,分别由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等单位负责同志、业务骨干、相关专家组成,在分区办统一协调部署下,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大区落实分区防控政策措施。
各大区建立分区防控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推进大区内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各项决策部署;推动大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保障生猪供应各项政策措施;协调大区内生猪产销对接,促进生猪产品供需基本平衡;研究建立大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库、诊断实验室网络以及省际间联合执法和应急协同处置等机制;建立大区内防控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交流、相关风险评估等工作。分区防控联席会议由大区内各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牵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分区防控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遇重大问题可由召集人或成员提议随时召开。
分区防控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轮值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主任,成员由大区内各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等组成。办公室负责分区防控联席会议组织安排、协调联络、议定事项的督导落实,以及动物疫情信息通报等日常工作。
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不改变现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五、主要任务
(一)优先做好动物疫病防控。
1.开展联防联控。建立大区定期会商制度,组织研判大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互通共享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等重要畜产品生产、调运、屠宰、无害化处理等信息,研究协商采取协调一致措施。建立大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与应急处置协同机制,探索建立疫情联合溯源追查制度,必要时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支援。
2.强化技术支撑。及时通报和共享动物疫病检测数据和资源信息,推动检测结果互认。完善专家咨询机制,组建大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智库,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风险分析评估,研究提出分区防控政策措施建议。
3.推动区域化管理。推动大区内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和净化示范场创建,鼓励连片建设无疫区,全面提升区域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生猪调运监管。
1.完善区域调运监管政策。规范生猪调运,除种猪、仔猪以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外,原则上其他生猪不向大区外调运,推进“运猪”向“运肉”转变。分步完善实施生猪跨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点对点”调运政策,必要时可允许检疫合格的生猪在大区间“点对点”调运。
2.推进指定通道建设。协调推进大区内指定通道建设,明确工作任务和方式,开展区域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规范化创建。探索推进相邻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建站,资源共享。
3.强化全链条信息化管理。推动落实大区内生猪等重要畜产品养殖、运输、屠宰和无害化处理全链条数据资源与国家平台有效对接,实现信息数据的实时共享,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4.加强大区内联合执法。密切大区内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协作,加强线索通报和信息会商,探索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行为。严格落实跨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种猪的隔离观察制度和生猪落地报告制度。
(三)推动优化布局和产业转型升级。
1.优化生猪产业布局。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布局,加强大区内省际间生猪产销规划衔接。探索建立销区补偿产区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调动主产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推进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科学配备畜牧兽医人员,提高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探索建立养殖场分级管理标准和制度,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
2.加快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加强大区内屠宰产能布局优化调整,提升生猪主产区屠宰加工能力和产能利用率,促进生猪就地就近屠宰,推动养殖屠宰匹配、产销衔接。开展屠宰标准化创建。持续做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两项制度”落实。
3.加强生猪运输和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引导使用专业化、标准化、集装化的生猪运输工具,强化生猪运输车辆及其生物安全管理。逐步构建产销高效对接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加快建立冷鲜肉品流通和配送体系,为推进“运猪”向“运肉”转变提供保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将其作为动物防疫和生猪等重要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落实分区防控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省级重大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作用,统筹研究、同步推进,确保形成合力。
(二)强化支持保障。各地要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加大对分区防控的支持力度,组织精干力量,切实保障正常履职尽责。各大区牵头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工作专班,保障分区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三)抓好方案落实。各大区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本方案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分区防控联席会议等各项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分区防控实施细化方案,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农业农村部各分区防控指导组和相应分区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健全高效顺畅的联络工作机制。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面向生猪等重要畜产品养殖、运输、屠宰等生产经营主体和广大消费者,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政策解读和宣传,为推进分区防控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大区牵头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2021年5月1日前将本大区分区防控实施细化方案报农业农村部备案,每年7月1日和12月1日前分别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送农业农村部分区办。
原标题:农业农村部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