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国际传染病命名有何规则?

2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疾病正式命名为“COVID-19”,即2019年冠状病毒疾病的缩写。

同样都是冠状病毒引起的疾病,为何COVID-19与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的命名方式明显不同?国际传染病命名背后究竟有何规则?

一切都要从2015年说起,当年5月8日,经过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共同磋商,世界卫生组织发布了《新人类传染病命名的最佳实践》(简称《最佳实践》),“目的是尽量减少疾病名称对贸易、旅行、旅游业或动物福利的不必要负面影响,并避免对任何文化、社会、国家、地区、专业或民族群体造成侵犯。”

《最佳实践》指出,疾病名称可以包括疾病症状方面的通用描述性术语,比如呼吸道疾病、神经综合征、水样腹泻等;在足够可靠的情况下,应当包括疾病表现、受影响人群、疾病严重性、季节性特征等更为具体的描述性术语,比如进行性、青少年、严重、冬季等;当已知引起疾病的病原体时,那么该病原体就应当被纳入疾病名称,如冠状病毒、流感病毒、沙门氏菌等。

同时,疾病名称应尽量简短并且容易发音,例如H7N9(一种禽流感)、rabies(狂犬病)、malaria(疟疾)等类似的命名。

《最佳实践》还规定,在疾病名称中应当避免使用包括地理方位,如中东呼吸综合征、西班牙流感、裂谷热;人名,如克罗伊茨费尔特——雅各布病、恰加斯氏病;动物或食物种群,如猪流感、禽流感、猴痘等;涉及到文化、人口、工业或职业的内容,如军人、护士等;以及有可能引起过度恐慌的术语,如不明、致命、流行等。

此外,《最佳实践》中写道:“当有必要区分在不同年份发生的类似事件时,可以使用日期(年或者月和年)”。

SARS暴发于2002年,MERS暴发于2012年。根据《最佳实践》,虽然二者简短易读,但都没有将已知的病原体,也就是冠状病毒纳入名称,而且MERS中包括地理方位,属于“应避免的例子”。COVID-19则既明确了病原体,又使用日期加以区分,并且适用于从轻微到严重的“全谱”病例。

谭德塞说:“这(COVID-19的命名)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标准格式,可用于将来的任何冠状病毒暴发。”对此,法国国家医学委员会公共卫生研究主管陈新认为,WHO起了个“长效可用”的疾病名称,法国媒体认为,假如2022年又有一种新的冠状病毒导致的传染病暴发,就可以叫COVID-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