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活闲置农房赋能乡村振兴

不久前,北京首张农民个人闲置农房租赁流转产权交易鉴证发放到房主和租房人手中。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在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盘活利用闲置农房是乡村振兴的一招妙棋。

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直接原因是人口流动和住房闲置。随着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农村宅基地和住宅闲置浪费日益突出,有的房屋长年无人居住和维护。同时,在乡返乡下乡人员的多元化乡村空间需求不断增长,其中的部分需求有合理性。一面是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大量闲置,一面是一些合理需求得不到满足,盘活利用农房的改革举措找准了痛点,顺应了期待。

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文件,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本次《决定》明确了出租、入股和合作等方式。这意味着,利用农民住房可以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乡村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直接触及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策略不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盘活利用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切入。尽管宅基地和农房的权能不同,但两者在实物形态上具有不可分性。激活闲置农房,实际上是以房的高效利用为牵引,解决的是产业需求,打通的是资金卡点。可以预计,今后一段时期,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将聚焦农户住房盘活利用。这不仅利于增加村民收入和就业机会,也将吸引返乡创业和要素下乡。

允许农房盘活利用不等于放开农村宅基地买卖。允许农房盘活利用的出发点是盘活农村闲置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重点是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有人主张让城里的人去农村买宅基地,以为这样才能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其实,宅基地和农房兼有保障功能和财产权利双重属性,其中宅基地更具有封闭性,不向普通公众开放。各地在探索盘活利用方式时,要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不得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农房要“用起来”,而不是“炒起来”。要防止打着盘活利用的旗号,侵占耕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确保盘活利用的农村闲置住宅依法取得、权属清晰。农房利用方式当然有很多,但都要与法定规划相衔接,遵守安全消防规定,符合环保卫生要求。对地方政府来说,要充分考虑管和放,对盘活利用过程中农户住宅的权属问题、利益分配问题、资本下乡的风险防范问题都要建立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和制度保障,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各地农村自然禀赋、经济水平和群众需求等差异较大,盘活利用途径自然各有差别。有的城中村和近郊村挨着工业区,外来租住需求旺,可以打造农村公寓;有的乡村自然山水独特,可以发展精品民宿;有的乡村文化资源丰富,可以建设乡村文化场所。现实中,农房盘活利用的投资大、见效慢,承租方常常需要对住房乃至周边人居环境进行投资改造,可能影响积极性。地方要提供应尽的公共服务,完善乡村基础设施。

从根本上看,农房盘活利用的程度取决于乡村的整体吸引力,离不开做强乡村产业,提高乡村人气。作为相对独立而又影响深远的一项改革,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值得更多期待。

原标题:盘活闲置农房赋能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