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造假、工程造假、财务造假、流量造假……很多领域都会出现造假行为,可你听过打官司造假吗?
202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外发布并于当日起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虚假诉讼,又被称为“打假官司”。
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有这样一句话:严惩利用虚假诉讼逃避债务、非法融资、骗补骗保等行为,对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制造63起系列虚假诉讼的某房地产公司顶格处罚6300万元。
身份造假、购房合同造假、有关票据造假……报告中点名的这起案例曾广为媒体报道。这家位于黑龙江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为阻止法院对房屋的查封,幕后组织部分购房者伪造材料,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被法院识破。
高达6300万元的罚款,成为近年来我国法院针对虚假诉讼行为开出的最大“罚单”。
这一案例能写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足可见最高司法机关对惩治虚假诉讼的重视。如今,公检法司四部门联手,更可见政法机关严惩虚假诉讼的力度和决心。
《意见》对虚假诉讼犯罪作出了定义——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杨震曾指出,虚假诉讼与其他违法行为不同,它不仅严重损害了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更重要的是挑战了司法权威,干扰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形象,践踏了国家法律。
近年来,虚假诉讼在民商事审判中呈逐年递增态势。数据显示,2019年,人民法院审结虚假诉讼犯罪案件826件,是2014年的118倍;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2779件,是2014年的17.7倍。
民间借贷纠纷已成虚假诉讼的高发区。2015年至2020年上半年,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虚假诉讼6142件,占虚假诉讼总量的近一半。其他发案量较高的民事案由有买卖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
当事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追求非法的财产利益,有的是为了逃避国家政策的规制,比如车号管制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钱晓晨说。
虚假诉讼往往与刑事犯罪紧密相连,刑民交叉案件时有出现。2015年至2020年上半年,涉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共1302件。超两成刑事案件涉套路贷,超七成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发现甄别难、调查取证难、惩治手段不足,被认为是虚假诉讼防治的难点所在。
钱晓晨指出,当前虚假诉讼行为形式多样,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既有当事人利用现有证据、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也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还有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损害另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意见》第22条提出,对于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应当加大罚款、拘留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前,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行予以罚款、拘留。
近年来,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不乏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等专业人士的“共谋”。
《意见》第25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的教育和管理,发现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虚假诉讼,要构建惩治合力。《意见》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他人权益不容侵犯,司法尊严不容亵渎。在法庭高悬的国徽下,敢于虚假诉讼挑战法律权威者,必遭法律严惩。(记者靳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