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宝田村古建筑群位于辰溪县上蒲溪瑶族乡五宝田村。
五宝田村古建筑群在2008年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中被发现,并于2010年被公布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2011年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五宝田村于清康熙年间由萧氏宗安携家眷从黄溪口搬迁至五宝田定居,至今已有300余年历史了。
古人选址都是很有讲究的,根据风水学“山兴丁,水聚财”,五宝田依山傍水而建,背倚龙脉山,面临玉带溪,五宝田地形呈网状,门前小溪的游鱼则是“网中之鱼”,有“鱼”则余钱余米,所以萧氏祖人选择在此落居。希望萧氏家族兴旺发达,富贵永远。因村前田中有5个形似“元宝”的小土包,逐改名为五宝田。
五宝田村主要是由老院子区、蘭陵别墅、耕读所、新院子区组成。大家跟着我一起走进五宝田村,来感受五宝田村几百年文化底蕴的载体和承传吧。
【景点介绍】
老院子区
现在步入眼帘的是村前的一棵古树。大家发现没有,古村的村前有古树,村尾有古桥。不知有没有谁知道原因?因为古树开枝散叶,寓意着发子发孙,人丁兴旺。而村尾的桥是因为古人认为水是财囍,桥耸立在水上,就是拦住财囍,让财囍不外流。老院子区四周有两丈多高的封火马头墙和腰门,内院三开间两进深的木质穿斗式结构。宅院大门门框、门楣和柱础石均用当地盛产的玉竹石材料精雕细刻成“双龙戏凤”、“双凤朝阳”和“太极”“八卦”等乾坤图案。该村落按八卦阵布局。八卦是中国古代儒家演绎万物变化的八种基本图形,名称是:乾、坤、震、巽、坎、离、艮、兑。象征天、地、雷、风、水、火、山、泽八种自然现象,用以推测自然和社会的变化。古人认为,在人的周围布满着-和灾难,这些灾难有的来自自然界,称为“天灾”;有的是人为,称为“-”。而居室是人们躲避这些天灾-的“避难所”,因此,五宝田村的祖人们在一些屋子的门框上刻有乾坤符号,目的就是以此来镇慑-,免除来自自然界的天灾。内院木房门窗楼阁饰以鸟兽花卉等图案。显示了五宝田村先人对美好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理想追求。现在这栋古建筑的门额上的“师俭清风”的“师俭”出自司马迁《史记·萧相国世家》里记载:何置田宅必居穷处,为家不治垣屋。曰:“后世贤,师吾俭;不贤,毋为势家所夺。”说的就是西汉开国功臣萧何购置房子都是在偏僻的地方,建造住宅不修围墙,他对别人解释:“如果我的后辈子孙贤能,自然会效法我的俭朴,不会嫌弃我留下的陋室薄田;如果不贤能,(那么这种房屋)也不会被有势力的人家看的上而被夺走”。而这栋建筑门额上的“幹国栋家”则是要萧氏祖人让自己的子孙后辈要匡铺国家,做国家的栋梁之才。这些都是萧氏先人留给萧氏后人的一些祖训家规。
这些古建筑群大门口修建的腰门就是因为五宝田村民风淳朴,心地善良。可以做到“路不拾遗,夜不闭门”的境界。
不同时代的建筑有不同的风格,五宝田村的这些古建筑群,既有传统的中式建筑特征,也有融入了西式风格的建筑特点。中式门窗一般为方方正正的。像西式的门窗就为圆形或拱形。像这种拱形窗子的建筑就是西方文化的传入才会有这种特征。
老院子区的排水通道都是隐蔽在玉竹石板下,整个村落自上而下建有排放污水的下水道,这些排水阴沟沿着封火墙而建,各户支沟汇集干沟后顺山势而下,最后统一在村口溪沟边出水口排出。可以让村民走家串户做到雨不湿鞋。这样显示了五宝田村的先祖在当初对建筑的规划和建造中的巧妙和智慧。
古井:建于清代,都是用玉竹石堆砌而成,隐藏在建筑下面。清澈见底的泉水;甘甜的泉水滋养着萧氏家族的后人。
土地祠:复修于清光绪7年,土地祠一般是指一村或数村民众共同敬奉土地神的祠堂。
土地堂:建于清嘉庆16年,土地堂为一家一户院子里敬奉土地神的地方。土地神源于远古人们对土地权属的崇拜。土地能生五谷,是人类的“衣食父母”,因而人们祭祀土地。
伏波庙:在汉光武年间,伏波将军马援在湘西平蛮,深得人民信任,后伏波将军病死在沅陵壶头上后,为纪念他的丰功伟绩,湘西各地纷纷修建伏波庙,以示缅怀。
萧洪量故居:1939年,五宝田萧氏第31代子孙、共产党员萧洪量发动五宝田大户筹措五十桶桐油价款保释了中共党员、老红军干部陈策出狱。1949年,萧洪量回到五宝田变卖家产充当粮饷,从而保存了革命的有生力量。辰溪解放后,萧洪量任湘西纵队供给部部长,为部队军需和征粮支援二野入川作战而呕心沥血。1950年4月在萧洪量38岁时,从沅陵军部开会回会同,途径黔阳沙湾兰冲村,遭遇土匪伏击,因寡不敌众而壮烈牺牲。
蘭陵别墅
蘭陵别墅这栋古建筑是清嘉庆18年(1813年)所建,面积550平方米,高7.2米。蘭陵,中国古代名邑。据传由楚大夫屈原命名。“蘭”为圣王之乡,陵为高地,有“圣地”寓意。而萧氏为蘭陵郡望族,初次兴起是在西汉宣帝时期大臣太子太傅萧望之开始的,而自东汉至西晋末年二百余年中落。晚清著名文史学家李慈铭在《越缦堂读书记》中写道:“唐之世家,自以荥阳郑氏、河东裴氏、京兆韦氏、赵郡李氏、蘭陵萧氏、博陵崔氏六族为最。”关于这个家族的起源,相传是汉初宰相萧何之幼孙萧彪。《南齐书》和《新唐书》都记载萧彪系萧何之孙,被免官后,迁居于蘭陵,此后才有了蘭陵萧氏。萧彪官至侍中,后免官迁居东海蘭陵,传有四世出现了蘭陵萧氏的第一个名人——位列三公的萧望之,这是他的玄孙,也是萧何的七世孙。
别墅,是居宅之外用来享受生活的居所,是第二居所而非第一居所。所以门额上的“蘭陵别墅”的寓意就是主要体现萧氏对生活品质上的高追求。
耕读所
耕读所位于五保田村心脏位置,是村民储粮和耕作之余拜读诗书礼仪的场所,因此级别高于本村其他建筑。耕读所平面采用井院式,正楼五开间,屋顶为歇山顶,屋角嫩戗发戗,轻盈上翘;两翼横屋则采用悬山屋顶。耕读所四周用“三六九”砖砌筑的厚实砖墙围合,结构牢固,墙上开石质花格小窗,是旧时抵御外来入侵之用;屋檐与封火山墙交织,错落有致;正吻以及屋角和山墙起翘处形如展翅飞鸟。
这座古建筑是清光绪年间所建,面积730平方米,高8.2米。该建筑所用的石料都是当地出产的玉竹石,该建筑是萧氏家族秉承“耕读兴家”祖训的教习场所。耕读所上面的房子是用来读书,下面的房子用来储粮,做为公仓。耕读所在建之前看风水,定屋场时,地理先生曾预言:‘耕读所、耕读所、读者成才、耕者发家’。该建筑的主楼(宝凤楼)和花园、操场等供教书育人之用;偏房谷仓、晒楼、草楼、牛栏、晒谷坪和水车等建筑和用具供农耕之用。该建筑的木雕石刻工艺精细考究,匠心独运。传说十余工匠费时三年才完成。大门门楣用青花细瓷嵌—“三余余三”牌匾。“三余”由南朝·宋裴松之注引魏朝郎中鱼豢私撰《魏略·儒宗传·董遇》云:“冬者岁之余,夜者日之余,阴雨者时之余也”。据说有读书人想向董遇求学,他不肯教,却对人家说:“先读百遍吧”。董遇又说:“读了很多遍,自然就明白其中的意思了。”请教的人说:“(您说的有道理),只是苦于没有时间。”董遇说:“应当用‘三余’时间。”有人问“三余”是什么?董遇说:“冬天,没有多少农活。这是一年中空闲下来的时间;夜晚,不必下地劳动,这是一天中空闲下来的时间;雨天,不方便出门干活,也是空闲下来的时间;“余三”就是指三年之耕而余一年之食,九年之耕而余三年之食,寓意勤俭持家,以备饥荒。大门两旁的对联“一水护田将绿饶,两山排闼送青来”出自北宋王安石《书湖阴先生壁》。传说这墙联是耕读所首任私塾先生所书。这位先生一来到五宝田,身处这田园美景,略赏这自然风光就陶醉了。他看到村前弯弯的小溪环绕着近百亩葱绿的农田;村后的两座山峰对着院舍,山上松竹青翠。这正是五宝田山水田园美景的写照。耕读所木楼的所有栏杆、窗户都雕刻各种鸟兽花卉。特别是二楼正中央圆形大门的“宝凤楼”,在大圆门两侧的木窗,雕有“喜鹊登枝”、“野鹿含花”等吉祥的图案。耕读所里所有的装饰图案,无论是石雕还是木雕的工艺都让人叹为观止,这既显示了萧氏祖人拥有丰厚的财富和对艺术的追求,也展示了古人们精湛和高超的技艺。
新院子区
新院子区始建于20世纪七十年代,由吊脚木楼构成,与老院子区分开而建。虽然修建的年代不是很久远,但其用材、风貌也完全延续了传统建筑做法特点,古色古香。瑶族是一个山地民族,住所往往依山旁水建成,其代表作就是人与自然和谐而居的吊脚楼。瑶家吊脚楼“巧于因借,精在体宜”,瑶族人民根据实用性和环境特性,强化建筑性格,自由选址柴水方便、风光优美的地势,该建筑冬暖夏凉,不燥不潮,空气新鲜,是瑶山人最好的居所。这些吊脚楼融入大自然的怀抱中,以和谐统一、浑然一体的内涵之美感染着人们。
瑶族风俗文化
几百年的瑶乡生活,他们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乡风习俗,双唢呐、霸王鞭、唱大戏及极具地方特色的毛狗肉、血鸭、蝌蚪伴青菜、油炸蚱蜢、火烧四脚蛇等独特的饮食文化。每年的十月份的“盘王节”,每逢“盘王节”,村寨房舍要打扫干净,男女老幼梳妆打扮,换上节日盛装,首先祭祀盘王,唱盘王歌,跳起黄泥鼓舞和长鼓舞,追念先祖功德,歌颂先祖英勇奋斗精神。其次,欢庆丰收,酬谢盘王。春年前瑶乡人民都会家家户户,打糍粑敬奉”高坡大王”,相传瑶族为官兵围赶至高坡塘,无路可逃,眼见就要被剿灭,却见一人脚踏在高坡上,另一只脚从高坡上垂入河中洗脚,官军见状溃逃,瑶族因此得救,为感谢巨人救命之恩,便奉其为高坡大王。
结束语
五宝田村古建筑群是湘西古建筑的杰出代表,凝聚了先人们的聪明才智和高超技艺,也包含着引领的巨大道德和文化价值;耕读所为提高五宝田萧氏后人的综合素质发挥了重大作用。虽然萧氏的先人们已驾鹤作古离我们远去,但留下“三余余三”、“师俭清风”、“幹国栋家”等祖训却辉映瑶乡,光照千秋;“一水护田将绿饶,两山排闼送青来”读懂了这副对联,也就读懂了五宝田村人与自然界融入在一起那“天人合一”的境界。“蘭陵别墅”则显示着萧氏家族曾经辉煌的历史。新院子印证着萧氏后人对传统建筑工艺的传承。五宝田村承载着中国传统的家族制度和文化理念,这些古建筑群记叙着萧氏先人们的居住理念和生活的尊严。
五宝田村:五宝田村…… 五宝田村详细信息++
延伸阅读:
·第九批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