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以县(市、区)为单位,凡属地发生破坏山体、违法占地(包括建设大棚房)、私挖滥采、违建别墅、围湖(河)造地、违规排放、毁坏森林(草原)七种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党政同责,第一时间对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免职处理,并进一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决定》突出责任主体,以县(市、区)为单位,从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强化县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的工作要求;突出底线思维,各级党政干部必须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坚决不能触碰、不可逾越;突出党政同责,县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对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难点堵点要心中有数,党政同管、同抓、同责,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大生态”格局;突出从严从实,破坏山体、违法占地(包括建设大棚房)、私挖滥采等七种情形是党中央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要采取更狠更硬措施,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
下一步,山西省将持续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决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处置,同时强化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导向鲜明地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生态观,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