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4月1日起施行

3月31日,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山西省文物局、山西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就4月1日正式施行的《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基本情况及下一步推进措施进行介绍,并答记者问。

经国家文物局认定的历代长城,山西省共计4266个点、段(不含位于省界上,认定编码为内蒙古、河北的点、段),总长1401.23千米,长城点、段数量位列全国第三,墙体长度位列全国第五。

丰富的长城资源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同时也给文物保护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修建公路铁路、不当旅游开发等对长城本体及风貌造成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位于县界上的长城因管理权限不明,致使长城保护责任不能全面落实。为此,山西省文物局联合山西省司法厅结合实际起草了《办法》,并于2021年1月15日经山西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月9日以山西省政府第285号令公布。

《办法》共6章37条,山西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郭文强就《办法》具有山西特色的保护措施、禁止行为进行解答。在责任落实方面,《办法》更加清晰,规定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长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长城保护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保护管理主体责任;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长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解决长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监督检查方面,《办法》规定长城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城保护机构,对其所负责保护的长城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监测、维护、抢险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设置长城违法行为举报平台,为加强社会力量监督拓展手段。在保护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山西省文物局要制定长城日常养护规则,指导和规范长城保护机构做好长城日常养护和抢险加固工作;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建立长城记录档案,每年如实记录长城巡查、维护、养护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等情况。在研究利用方面,《办法》明确对长城进行利用的,要编制展示利用方案并报山西省文物局备案;长城被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保护机构应当与利用单位签订协议,将保护责任作为协议的重要内容。关于禁止性规定,《办法》第二十三条在上位法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完善,增加了“禁止开沟、挖渠;禁止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物;禁止擅自攀爬、踩踏”等行为,同时增加了“利用飞机、飞艇、热气球等载人飞行器,从事围绕长城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为了切实保护长城安全,《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还规定,国务院《长城保护条例》实施前,已形成的穿越长城的公路,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权限逐步采取避让方式改建。无法改建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危害长城本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