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通过

3月26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四川第一部保障粮食安全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压紧压实了粮食安全地方政府责任,明确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及其考核有关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省、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

同时,加大对闲置荒芜耕地的监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有效利用耕地,确保粮食种植面积,《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确保发挥相应的粮食生产功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荒芜耕地的监管,采取措施组织对荒芜耕地进行复耕,扩大粮食生产的面积”,并在法律责任中作出相应罚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