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明年起施行

近日,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7章共70条,将为海南自贸港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法治轨道上实施提供依据。

《条例》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三类,下级规划应当服从上级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包括省、市县和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和特定区域详细规划等类型。经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是分区分类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依据。

《条例》提出,将规划实施分为资源利用和项目建设两类。农用地、未利用地、海域、无居民海岛和矿产资源等应当分别按照规划用途、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资源利用。项目建设规划管理以空间准入意见为规划实施的起点,通过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加强规划管控,不再单独核发用地预审意见和选址意见书,并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可以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和豁免制度。

《条例》规定,在不突破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布局进行调整和局部优化。在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将未利用地、其他农用地、低效闲置建设用地等非耕地规划为补充耕地来源。在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整治区域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的前提下,可以对零星的耕地等进行布局优化。

《条例》要求,规划编制要以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汇集整合的数据为依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平台提供基础资料,并及时将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汇交至平台,对相关专项规划涉及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约束性指标等进行数据核对。有关部门要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列入清单并与平台衔接,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对规划强制性内容传导、审批内容落实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

原标题:海南自贸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明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