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新修订的《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增设“红树林湿地保护”专章,成为此次修订的一个亮点。
2006年,广东颁布《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并于2014年、2018年进行两次修正,理顺了湿地保护管理体制,使全省湿地保护面积逐年上升。截至2019年底,该省已建立国际重要湿地4处、湿地自然保护区110处,湿地公园254个,49.24%的湿地得到有效管护,湿地保护体系建设取得成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广东湿地保护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再次对《条例》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完善了湿地的定义。《条例》明确,湿地是指天然的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增设“红树林湿地保护”专章,是此次修订的一个亮点。《条例》明确,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树林保护纳入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并兼顾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以及通航、行洪、候鸟停歇觅食地等需求。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树林资源档案,加强红树林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巡查管护,及时发现和制止红树林范围内的禁止行为,规范了红树林种植以及开发利用活动。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破坏红树林的处罚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移植、采挖、采伐红树林或者采摘红树林种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条例》还强化了湿地保护和修复措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通过推动建立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方式,加强湿地保护。同时,强调湿地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