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基层人大对生态环保工作的监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第二条规定:“本措施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的考核。”同时,明确了考核内容与考核指标。《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强化人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既是中央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基层人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的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一是地方立法。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了设区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立法权。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行使立法权,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进一步明确,对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则进一步明确。

二是执法检查。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多同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有关。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可以给有关部门施加压力,推动其加强执法监管。若发现企业违法行为较多等情况,既要督促企业整改到位,也要质询有关监管部门。

三是听取报告。人大常委会听取政府环境状况报告是法律规定的一项环境监督长效工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每年都有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法定职责。在听取报告前,人大常委会要组织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实地调研、摸清实情,全面准确客观掌握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增强环境报告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可以进一步规范环境报告的内容,将年度环境质量数据对比情况、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等纳入其中,并对环境报告的时间、方式、程序、行文格式等进行明确。组织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全程参与人大常委会会议,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

四是专题询问。专题询问是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围绕中心工作和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事项,通过法定程序,围绕特定主题,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向“一府两院”和具有执法、行政职能的部门、单位开展询问的一种监督形式。例如建筑施工污染问题涉及部门多,人大常委会可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专题询问,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管、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询。

五是专项活动。专项活动是指人大常委会针对生态环境问题,组织专家、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开展检查采访活动。例如江西省人大1995年创办的“环保赣江行”活动,至今已有20多年,每年围绕一个主题开展检查采访活动,已成为一张响亮“名片”。(作者单位:中共江西省委党校第56期中青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