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为“天下之公器”。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类型日趋广泛。某些人为逃避债务,将个人财产通过诉讼程序判决给他人,制造资不抵债的假象;某些人为获取更多的房屋拆迁补偿,通过诉讼渠道将房产的所有权人从一人变更为多人;某些人为侵占企业财产,内外勾结,虚构诉讼标的……
虚假诉讼败坏社会风气、妨碍公平竞争、损害司法权威、阻碍法治建设,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了社会诚信,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广泛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发布了《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10件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为各级法院整治虚假诉讼提供指引。
明确规范
加大整治力度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法院整治力度加强,虚假诉讼也呈现出新特点,表现出新花样。
“整治虚假诉讼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加大虚假诉讼整治力度,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说,《意见》共24条,为新时期虚假诉讼整治工作提供指引。
《意见》在广泛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从4个方面对如何甄别虚假诉讼作了规定:一是对什么是虚假诉讼,哪些情形属于虚假诉讼,哪些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作了明确规定,为人民法院认定虚假诉讼提供了准绳;二是总结了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常理,诉讼标的额与原告经济状况严重不符,当事人缺乏实质性对抗辩论,自认不符合常理等8类特征表现,指导法官开展靶向整治;三是归纳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劳动争议、离婚析产纠纷等10类易出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有助于聚焦重点领域,提高整治质效;四是构建了立、审、执无缝衔接的甄别、提醒机制,充分利用立案辅助系统等信息系统开展甄别预警,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的,要对审判和执行部门进行标记提醒,对于标记的案件,审判和执行部门要重点审查,严加防范,实现各环节分工协作、有效配合。
“虚假诉讼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等罪名定罪标准的,要从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叶邵生说。
为了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预防犯罪功能,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意见》依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置多个专门条文,对虚假诉讼刑事追责的总体原则、打击重点等问题作出了具体性规定。
针对实践中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偏多的问题,《意见》强调,对于多人结伙实施的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罪责最突出的主犯,以及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再次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被告人,要控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套路贷”虚假诉讼问题,《意见》提出,要及时甄别、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认定,保持对“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切实维护司法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心理期待。
为确保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落实到位,《意见》还对如何做好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衔接作出了专门规定。在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审理法院与相关民事案件审理法院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以及有关人民法院及时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错的工作要求,要求作出生效虚假诉讼犯罪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函告审理或执行相关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被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犯罪的相关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予以纠正;对于当事人、案外人的再审申请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审查,做好程序衔接,保持刑民协同。同时,《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确保虚假诉讼犯罪得到及时惩治。
多措并举
重拳打击虚假诉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而人民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脚步一直未曾停歇。
为治理虚假诉讼乱象,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或者联合出台《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不断加强审查甄别力度,推动构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各地法院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本案裁判向全社会昭示了人民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和信心。我们将以本案为契机,向全国地方各级法院下发通知,增强其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提高其对虚假诉讼的甄别能力。”2015年10月,在谈及最高人民法院首例认定虚假民事诉讼的案例时,该案审判长、时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的胡云腾如是说。
在这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宝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莱维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中,欧宝公司诉称,其借款给特莱维公司8650万元,用于开发辽宁省东港市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借期届满时,特莱维公司拒不偿还,故请求法院判令特莱维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650万元及利息。特莱维公司辩称,对欧宝公司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可,借款全部投入到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房屋滞销,暂时无力偿还借款本息。
两家公司的这一诉讼得到了其他债权人的关注。案件申诉人称,特莱维公司与欧宝公司,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恶意侵害其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两公司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牟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予以制裁。至此,这起原本想通过借款纠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财产在“夫妻店”内转移,以此躲避其他债权人追债的虚假诉讼“面纱”被揭开。
随后,该案的判决被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为地方各级法院在引导民众自觉抵制虚假诉讼、提高公民对虚假诉讼的违法性认识等方面打造出了一个参考范本。
2016年6月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虚假诉讼的以下构成要素:一般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的本质是因诉权的滥用,导致本不应启动的民事诉讼程序错误启动。”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田宏杰看来,虚假诉讼行为方式多样、隐蔽性强,行为人往往采用庭外串通合谋、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或提交虚假证据等手段掩盖其非法目的,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手段有限,识别虚假诉讼的难度很大,导致虚假诉讼行为往往难以被及时发现。
针对不同时期虚假诉讼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推广立案辅助系统;浙江三级法院为虚假诉讼当事人建立失信“黑名单”和“黄名单”,给予3年至5年信用惩戒;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发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提升整治质效;北京等地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邀请人大代表点评等方式,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弘扬诉讼诚信……
虚假诉讼频发
人民法院“零容忍”
“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重拳出击的决心。”在谈及黑龙江鸿基米兰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鸿基米兰公司”)涉及虚假诉讼系列案件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如是评价。
2020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对鸿基米兰公司涉及虚假诉讼的系列案件作出宣判,认定63起案件系虚假诉讼,对鸿基米兰公司罚款6300万元,并将各案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这是近年来人民法院针对虚假诉讼行为开出的最大“罚单”。
据了解,虚假诉讼已在民商事审判的各个领域中出现。其中,发案量最高的是在民间借贷诉讼之中。
2017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查处虚假诉讼案件1.23万件,共审结涉虚假诉讼刑事案件2079件,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
虚假诉讼行为形式多样,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既有当事人利用现有证据,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也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还有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等。“这造成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准确识别虚假诉讼存在难度,出现‘错判’,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卢建平说。
据了解,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从动机上看,有的案件中被告人是为了非法取得债权、公积金、保险金等经济利益;有的案件中被告人的目的是逃避债务履行义务;有的案件中被告人企图通过法院查封或冻结等举措阻止他人分割资产;还有部分案件中被告人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掩盖赌博等非法债务,或利用法院裁决获得资产的优先分配……
虚假诉讼的危害还表现在它往往与刑事犯罪紧密相连。据统计,虚假诉讼中有许多案件涉暴力催收、高利放贷、虚构债务等“套路贷”手段,甚至有的案件为恶势力或犯罪集团团伙作案。涉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关联罪名主要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
为加强虚假诉讼的防范与甄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在立案环节,让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法官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该调查的调查,该传唤的传唤。法官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应当按照司法责任制要求进行追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于2020年8月发布了《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江苏高院民五庭相关负责人介绍,凡涉嫌“套路贷”、非法集资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的网络借贷纠纷,应裁定不予受理;进入审理环节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判决书、调解书已经生效的,应依法提起再审,予以纠正。
“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助推了社会失信与道德滑坡,社会危害性极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要统一对于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行为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处罚原则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甄别、查处力度。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大数据分析的情况,要求各审判单位加强对虚假诉讼高发案件领域的研究,按照当事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特点,寻找虚假诉讼行为的规律,确定识别虚假诉讼行为的方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识别虚假诉讼,为规制虚假诉讼提供有效的指引,以加大打击虚假诉讼的工作力度。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为深入整治虚假诉讼还将制定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实现对虚假诉讼标本兼治,为诚信社会、法治国家建设作出应有贡献。”贺小荣说。
原标题:为新时代虚假诉讼整治工作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