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互通前提下构建安全高效互联网新格局

人类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互联互通的历史,正是有了人与人的交往、国与国的交往,才推动着人类文明不断向前发展。互联网在诞生之初,就秉持着开放共享的理念,为创新注入源源动力。

美国《1996年电信法案》规定每个电信运营商都有义务与其他电信运营商的设施和设备直接或间接互联,并对电信运营商和本地交换运营商之间互联协议谈判作了详细规定。我国《电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行业竞争的日益升级,互联网企业逐渐构建出 “围墙花园”,即把用户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只允许用户访问指定的内容,禁止用户访问其他未被允许的内容,离互联互通的初心渐行渐远。

2008年9月,以淘宝网屏蔽百度对淘宝网的搜索服务为开端,互联互通规则开始受到破坏。2010年的3Q大战、2012年的3B大战、2013年阿里与腾讯之间相互封禁又一次次挑战这一规则底线。自2018年开始,字节跳动与腾讯之间的封禁行为以及相应的舆论战、法律战不断升级,其中的高潮便是2021年备受关注的字节跳动诉腾讯反垄断案。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大型互联网平台之所以背弃互联互通规则,形成高高的壁垒,根本原因还是自身商业利益的考量。经过多年经营,一些平台已经形成了自身庞大的生态体系,希望通过封闭平台的经营,把更多的流量和资源给自己的产品或者嫡系产品,保持或者扩大竞争优势。

为了正当化其行为,平台往往高举着维护网络安全、个人信息、版权的大旗,并且通过舆论和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然而,这种商业策略也带来负外部性:首先,加大了消费者的成本,当消费者在浏览一则信息时,需要经过繁琐的复制、跳转、用浏览器打开、下载APP等环节时,用户体验大大下降,一些消费者出于时间成本的考虑,就会选择放弃,使得他们本该享有的接受信息的自由受到了不必要的限制。

其次,加大了创作者的成本,屏蔽造成创作者无法快速分享自己创作的作品,不利于文化传承和传播,也不利于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

再次,对于创新的扼制。对于大企业而言,屏蔽为自己打造了一块自留地,只需要小心维护好即可,容易缺乏创新的动力。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屏蔽让他们迫于生存压力不得不沦为大平台的附庸,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创新。

媒介哲学家约翰·杜翰姆·彼得斯提出了“媒介即基础设施”的理论,指出基础设施看着平平无奇,很难引起人们关注,但一旦我们失去了,才知道它的重要和不可或缺性,正如“互联互通”规则。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加强监管的呼声日益高涨。

2021年3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国内和国际,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7月,工信部开展了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9月工信部召开会议,要求9月17日各平台按标准解除屏蔽网址链接,彰显出政府强力介入解决“互联互通”问题的决心。

“新政”的落地,引发了持续讨论。

无论是从法律法规,还是行业政策的角度来看,工信部本次推动互联网行业互联互通,都有着充分的理由与必要性。

第一,用户数量众多的网络服务商系统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畴,应当受到工信部的监督管理。《网络安全法》第31条首次提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概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2条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界定为“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第3条规定,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诸多互联网企业拥有大量活跃用户,掌握了大量用户信息,已经在国计民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畴,应当受到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推动互联网行业互联互通属于国家信息化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工信部的法定职责。根据工信部的“三定方案”,“统筹推进国家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是工信部的法定职责。

第三,互联网行业的互联互通关涉公民通信自由的实现,应当受到工信部的监督管理。《电信条例》第2条规定,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据此规定,互联网行业涉及的即时通信业务与公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也应当属于《电信条例》的监管范围。无正当理由限制网址链接的识别、解析、正常访问,严重影响了用户体验,也损害了用户权益,也扰乱了市场。

放眼全球,互联互通也日益成为各国共识。

2020年12月欧盟发布的数字市场法草案,确认平台作为私人规则制定者的权力,但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遵守立法草案中规定的具体义务,确保一个开放的网络环境,对企业用户和消费者保证公平,对所有人的创新开放。

2021年8月,韩国国会全体会议通过《电信业务法案》修正案,禁止谷歌、苹果等应用平台运营商利用自身地位强制开发者使用旗下特定支付方式的行为。

毋庸讳言,互联互通不可避免会带来一些安全风险,如带有病毒的链接、诱导分享的链接等。但我们也应充分相信监管部门及互联网巨头的治理能力。

经过几十年的技术积淀,一般风险可控。同时,从理念上应理清一点:封闭求安全走不通,只有在开放环境下才能更有效地建立起更高效的安全体系。

同时,安全问题需多方努力。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该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新技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另一方面,平台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管理规则,遵循平等、程序正当等原则,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链接。

总体而言,平台的互联网互通有利于鼓励企业创新,便利消费者和创作者,打通各种生产要素,降低交易成本,促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期待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坚持长期主义,构建互联互通新格局,推动数字经济新发展。

(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



原标题:在互联互通前提下构建安全高效互联网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