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自然资源部出台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对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提出明确要求。
近期,自然资源部又先后出台《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等文件,对深化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和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作出进一步部署。
那么,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的意义是什么?近期出台的改革措施有哪些新的要求?近日,《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采访了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负责人。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矿政管理的重要基础、“两统一”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矿藏国家所有。从20世纪50年代起,我国建立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国家基于所有者职责对矿产资源储量实施管理。
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负责人介绍,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作为国家在矿产资源领域最早建立的制度,对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新时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自然资源部“两统一”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矿政管理的基础。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现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特别是评审备案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一是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定位不明确,政府管理与市场管理边界不清;二是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质量保障机制不健全;三是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建设不完善等。针对这些问题,自然资源部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结合各省一些成熟、可行的经验,进一步优化、规范管理流程,切实将改革要求落到实处,让市场主体获得改革带来的实实在在的便利。
“四减五抓”,准确把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改革的重要环节
谈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改革主要新变化,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负责人介绍,近期出台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主要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性质、范围,明确与行政相对人相关的评审备案程序和管理要求;出台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主要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评审机构、评审专家的职责与要求等,进一步规范了评审备案审查工作。
这其中明确了评审备案的性质。所谓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主要就优化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服务推出了新的举措,如全面开展特定区域调查评估、建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开通互联网远程申报渠道等。
概括地说,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主要变化为“四减五抓”。
“四减”,即减范围、减环节、减要件、减时限。
减范围: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进一步缩减政府直接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为4种。
减环节:优化管理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缩减办理环节。
减要件:大幅减少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申报材料,申请人提交要件数量由9件减至3件。
减时限:针对以往矿业权人办理评审备案时限长的问题,将受理时限由原来15天减至5个工作日,评审备案时限由原来110天减至60个工作日。总体评审备案时限减少近50%。
“五抓”,即抓重点、抓监管、抓质量、抓服务、抓衔接。
抓重点:明确评审备案审查的重点内容。重点对工业指标、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等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抓监管:明确应组织现场核查的情形和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评审备案情况等管理要求。已评审备案的,经查实申请材料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撤销评审备案。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内部管理。对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备案机关的职责和工作等具体要求予以明确,修改了评审备案文件格式。
抓质量:提出了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建立专家库,实现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专家库信息共享,健全工作规程和业务质量管理体系。
抓服务: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全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全面开展特定区域内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建立压覆查询服务系统,开通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互联网远程申报渠道。
抓衔接:做好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的工作衔接。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作为转发用地批复及供地的条件。
这次改革涉及文件多、内容丰富,关键是抓好贯彻落实
那么,如何推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改革落地呢?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负责人认为,这次改革涉及的文件很多,内容也很丰富,与以往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目标性和引导性更加突出,关键是抓好贯彻落实。
当前,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相关培训工作。此次改革内容与其他矿政管理密切相关,具体的工作会涉及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机构、矿业权人以及建设单位等,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工作,确保准确理解、规范执行。
二是协调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涉及管理权限和评审备案范围调整、评审备案档案整理交换、信息系统的改造等,要从方便社会、方便相对人的角度做好衔接,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