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立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五项长效机制

日前,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建立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5项长效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立“一把手”负责、平台协同、及时提示、进度通报、责任追究5项制度,有效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通知》明确,一是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度。各地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开展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排查梳理,形成动态更新的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采取领导包案、“集体会诊”等形式,努力解决有关问题。登记、利用、规划、管制、执法、信访等业务要加强工作协同,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二是建立一个平台协同分类处理制度。依托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监管系统,设立问题清单动态数据库,采取“摸排入库,限时办结,督办通报、销号管理”全链条闭环管理模式,确保问题一览无余、进度一屏掌控、工作一抓到底。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横向打通信访等部门,纵向实现“省级监管、市级督办、县级化解”三级联动。

三是建立及时提示制度。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收到群众反映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要及时将其填报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监管系统。属地要尽快化解问题清单动态数据库中的项目。

四是建立进度通报制度。实行每月通报制度,及时总结各地在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中的创新举措、典型经验、不作为乱作为等方面案例,宣传通报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情况,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五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重视、工作相互推诿扯皮、能解决却不解决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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