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沽湖保护条例12月起施行

《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近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相关情况。

据介绍,泸沽湖是川滇两省共有的高原湖泊,是名副其实的“高原明珠”。近年来,泸沽湖旅游业发展迅速,有力推动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但由于“一湖两治”,加之川滇两省泸沽湖发展规划、保护措施和有关标准不完全统一,导致泸沽湖管理保护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作为川滇两省协同立法项目,《条例》制定工作立足破解生态环境保护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共性难题,为湖泊保护地方协同立法探索了新路径、提供了新经验。

《条例》提出,建立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将泸沽湖保护范围划分为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通过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并加强措施管控,确保泸沽湖保护管理活动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条例》要求,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开展与泸沽湖保护无关的建设开发活动。在生态保护缓冲区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利用活动,禁止新增商品住宅等项目,禁止审批高污染、高耗水等项目。在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泸沽湖所在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泸沽湖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条例》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气象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泸沽湖土地、矿产、水流、森林、湿地、气候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进一步总结、固化、提升川滇两省协同立法经验成果,凝心聚力推动“一湖共治”,规定四川省政府与云南省政府共同建立泸沽湖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四川相关地方政府、泸沽湖管理机构应与云南相关地方政府建立沟通协商机制,确保规划措施衔接、生态环境标准统一。双方协同开展联合监测、预防预警、协同立法、联合执法、司法协作等,共同推进泸沽湖保护与发展。

原标题:四川泸沽湖保护条例12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