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农村村民自建房的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提升农村住房品质,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村民自建房规划、选址、审批、设计、建设、验收、登记、农房安全等各个环节作出了相应规定,明确村民自建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依法厘清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政府部门的职责,压实乡镇属地责任,强化协同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开展农用地转用、规划许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办法》提出,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当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乡村建设、防灾减灾、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村民意愿等因素,依法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村民自建房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天然林林地和自然湿地,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河道行洪区等危险区域,禁止高陡切坡建房及无防护措施切坡建房,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选址建设住宅。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村民自建房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自建住房不得超过规定的用地面积标准和省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

同时,村庄规划应当延续具有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传承的村庄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鼓励村民自建房与当地传统民居风格相协调,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并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办法》还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示村庄规划,以及宅基地审批和村民建房相关规划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事项,接受群众监督;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上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办理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集体土地上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应当符合当地村庄规划的要求,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县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农村宅基地审批。

此外,《办法》还对村民自建房的建设管理、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原标题:《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