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142号文”),近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项目准入要求以及认定、论证流程,厘清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通知》重点解决了两类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项目的管理空白:一是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属于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对项目进行论证。二是开展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所必须的临时用地,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通知》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必须符合142号文规定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情形,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且不得破坏所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功能。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类型、级别严格按142号文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湖泊湿地、生态公益林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涉及上述区域的,应当按规定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属于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论证报告,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初审后提请江苏省人民政府认定,在申请用地用海用岛时附省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不含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岛),属于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论证报告,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项目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提请江苏省人民政府论证,由省自然资源厅与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省级论证,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报批时附省政府出具证明,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报批时附省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涉及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岛的国家重大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随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国务院批准的调整方案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通知》要求,强化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项目监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日常监管和巡查检查,强化执法监管和保护修复,确保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等。从重处罚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违规用地用海用岛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设区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涉及跨设区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通知》的出台,统一规范了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项目的管理要求,有助于江苏严守生态安全底线、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原标题:江苏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