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

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以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有序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现行平面化的海域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需要,不仅容易造成海域资源配置中的权属冲突,不利于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也制约了海洋经济的发展。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政策的出台,将为解决权属交叉重叠问题、提升海域立体空间利用效率、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通知》结合广东用海管理实际,对可以实施和不可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的用海活动类型作出界定:用海项目需排他性使用海域的特定层空间(水面、水体、海床或底土),且不妨碍其他层空间继续使用的,原则上仅对其使用的相应层空间设置海域使用权。可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的用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使用水面(含上覆空间)的跨海桥梁、桩基式海上光伏等用海;主要使用水体的温(冷)排水、污水达标排放等用海;主要使用海床的底播养殖等用海;主要使用底土的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等用海。

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填海,排他性较强或具有安全生产需要的海砂开采、油气开采等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以及军事用海等特殊用海,不予立体设权。

与此同时,《通知》强化海域使用论证,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的项目应落实生态优先理念和节约集约用海要求,充分考虑国防安全、工程安全、生态安全和防灾减灾等因素,维护海洋自然再生产能力,不得超过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通知》要求做好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经依法批准后,由用海单位持用海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等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

对已设立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涉及原海域使用权变更的,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持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立体分层设权协调协议(或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等材料,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用海,用海变更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再到项目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中,应注明实际使用的水面、水体、海床或底土等空间分层和高程信息,并附宗海界址图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

原标题:广东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