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细化了分级分类保护机制,强化野生动物栖息地管理,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据调查,北京市共有陆生脊椎野生动物500多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81种,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22种,包括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5种,如褐马鸡、黑鹳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66种,如斑羚、大天鹅、灰鹤、鸳鸯等。
在野生动物保护范围上,《条例》依法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北京市将严格按照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和有针对性保护。
《条例》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严格利用审批,保证全程可追溯,明确规定北京市全域常年禁猎,对特殊目的猎捕要进行严格审批。对于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将没收猎获物并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将处以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将处以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有捕猎行为但是没有猎获物的,也要面临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拓展禁食范围,强化禁止滥食。《条例》中明确指出,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酒楼、饭店、餐厅、民宿、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不能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将会被从重处罚。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为调动全社会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条例》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活动。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信息,制定和实施公众参与的措施。支持社会公益组织依法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为社会力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指明了方向。
此外,近年来放生动物引发的问题广受关注,为防止随意放生造成人身伤害、生态破坏,《条例》对放生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的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对于擅自放生的,将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