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我国动物防疫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形势。主要表现在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工作缺乏长期规划,疫病种类多,疫情风险大,动物防疫制度体系不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动物防疫责任体系不完善,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在一些地方难以落实到位等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草案立足于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压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
今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审批和检疫检验提出明确要求。草案明确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建立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制度,将动物专业交易市场纳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范围。对此草案作出五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二是国务院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审批、检疫检验及防疫条件审查的具体规定;三是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不符合检疫检验及防疫条件审查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四是在重大动物疫情认定过程中,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延误时机;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承担野外环境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