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武汉市一个小区的居民遭遇了烦心事。有业主买一套房,24小时开空调,专门用来养“狐狸”。面对邻居气味大、扰民等投诉,屋主人称养的并非狐狸,而是7只外观像狐狸的名贵猫,并表示养猫是自己的权利。城管则表示自身职责范围是督促居民不得在居民区养家禽,但猫狗之类的动物,不在管理范围。(《武汉晚报》6月10日)
客观来说,的确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要求小区居民不能养猫狗,最多是在特殊环境和特殊时间里,小区物业会要求业主养宠物不能扰民。比如,有的小区规定必须保证猫狗一类宠物的干净卫生,有些要求在高考等时间段,业主要管好自己的宠物,不能干扰邻居休息。这些规定只是一种公德习惯的延续,或小区物业出于管理方便所拟定的规范,对行为人的约束是极其有限的。
争议点在于,投诉与被投诉双方各执一词,而且似乎都有道理。“猫宅”的主人是房屋所有者,当然有养宠物的权利;邻居需要舒适的生活空间,自然也有维护环境、保障自身权益的诉求。对双方的权利,实际上都保护的必要。但是,当两个看似都合理的权利发生碰撞后,理性的天平应该倒向哪一端呢?
这背后可能存在权利的滥用问题。法学上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研究很多,它也是构建现代法治社会和社会文明的重要原则。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的言行虽然受到法律保护,但其权利不应该建立在对他人权利的妨碍和不尊重之上。要判断案例是否存在权利滥用问题,关键就看客观上是否存在利益受损一方,以及利益受损程度有多深。同时,行为体有主观上的侵犯意图,往往也被看成权利滥用的因素。因此,如何定性“猫宅”现象,关键还是看它是否造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伤害,以及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从事件报道来看,被干扰的居民还不存在太大的伤害,社区民警也表示将上门调查和调解。想必不久,此事会得到一个妥善的处理。但是,我们也要从中看到,要化解权利滥用和权利双方矛盾的问题,还是要学会理解和尊重他人。这或许不需要诉诸于法律,但一定和道德尤其是社会公德意识有关。
在日常生活里,我们学会以同理心对人,其实就是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合理的权利。既然有邻居反映问题,作为“猫宅”的主人,不妨与他人真诚沟通下,耐心交流和互相礼让,化解此事中的矛盾并不困难。事实上,一个生活共同体里的合理秩序,正是在互相尊重和理解的行为里构建出来的,毕竟,除了那些必要的个人权利,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义务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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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农民住宅真的有用吗(马上评民居变猫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