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住酒店被别人刷房卡(啊流氓)

“啊!有流氓……”半夜时分,酒店房间里,睡梦中的男子突然被未婚妻的尖叫声惊醒。

男子带未婚妻去酒店开房,半夜时,房间里突然闯入一个陌生男人,小两口遭遇了一场“午夜惊魂”!

【案情简介】
湖南长沙,男子李某和未婚妻是异地恋,前不久,他到未婚妻工作的城市出差,两人难得见面,特意选择了一家高档酒店住下,没有想到,久别重逢,刻意营造的惊喜,却变成了惊吓!

当天晚上10点左右,两人入住,小别胜新婚,一番亲热后,李某很快就进入了梦乡。

“啊!……”没想到的是,半夜2点多时,李某突然被未婚妻的惊叫吓醒,他一下子从床上坐起来,只见房间里出现了一个陌生男人,手里还拿着一个包。

那个男人也望着李某,四目相对,面面相觑。

紧接着,李某质问男子是谁,为什么会在他们房间里,陌生男子支支吾吾,没有回答,然后转身离开了房间。(案例来源,头条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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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这次“半夜惊魂”让李某两人受惊不小,那么接下来,酒店方推诿和搪塞的处理方式,才真正让两人寒了心。

事后,李某向酒店投诉,要求给个说法,酒店方先是答复说是“保安进来拿东西”。

不久又改口,称是醉酒的客人忘记带房卡,报错了房间号,导致保安拿酒店备用房卡,进入了李某的房间。

李某认为,当时那个男子,根本就不像醉酒的样子。

随后,李某要求酒店调取监控录像,查看事发时的情况,遭到拒绝,酒店工作人员称无法调取。

后来,调解时,酒店方提出,可以免去李某和其未婚妻两人当晚的房费,并另外赠送两间房间的住宿消费权,作为赔偿。

李某不同意,提出除了免去当晚的房费外,还应该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

目前,双方因调解不成,李某已报警,值得一提的是,此时,酒店监控录像,已被作为证据,调取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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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法】

一、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酒店方对入住客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和其未婚妻,按照约定支付房费,入住该酒店,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本案李某和其未婚妻的合法民事权益、人格权,因为酒店方的过错,受到侵害,依法有权要求作为作为经营者的酒店方,赔偿精神损失。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保安半夜打开李某和其未婚妻居住的房间,无论是出于保安自己失误,开错了房门,还是因为客人醉酒,报错了房间号,都不能成为酒店方免责的法定理由。

对于前者,保安作为酒店工作人员,因其工作失误,依法应由酒店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后者,即使是客人因醉酒报错了房间号,酒店方负有审查核实的义务,因其过错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李某和其未婚妻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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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从消费合同关系上看,酒店方提供的住宿服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本案从民事合同关系上看,李某和其未婚妻,与涉事酒店之间,形成的是住宿服务合同关系。

李某和其未婚妻按照约定支付房费入住后,酒店一方有义务,提供合乎约定的住宿服务,保障二人住宿安全,不受他人侵扰。

如果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很明显,本案中,李某和其未婚妻入住酒店后,半夜进入陌生男子,侵犯了两人的合法权益,属于酒店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根据以上规定,酒店一方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本案李某提出的,要求酒店方赔偿5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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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保安是酒店工作人员,因其职务行为,侵犯了客人隐私权,应当由酒店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很明显,保安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是履行酒店安排的工作任务。

无论保安是自己失误,还是因为客人醉酒报错了房间号,给李某和其未婚妻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都应由酒店承担。

我国《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如果最后,有证据表明保安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酒店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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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中,如果最后有证据证明,保安是故意半夜闯入李某房间,则涉事保安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甚至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住宅,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本案中的酒店,虽然是公共场所,但是酒店房间,是供人住宿、休息的封闭空间,具有住宅性质,也被视为住宅。

司法实践中,该规定中的住宅,通常是指供人居住的场所,包括经常居住的住宅和不经常居住的别墅,也包括营业性的旅馆、饭店、招待所等供人租住的客房。

因此,本案中,如果保安是故意闯入李某的房间,则其行为,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其究刑事责任。

当然,本案保安是否属故意,最终应该以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为准。

至少从目前情况看,没有证据表明,保安是故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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