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山东省海洋局发布关于建立实施自然岸线占补制度的通知,旨在落实该省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进一步强化海岸线整治修复。
据悉,自然岸线占补是指项目用海用岛范围内涉及自然岸线或生态恢复岸线,在项目实施后将损害海岸地形地貌、改变海岸自然形态或影响海岸生态功能,导致海岸线类型、位置发生变化(以下简称“占用自然岸线”),要进行岸线整治修复,按要求将人工岸线恢复为自然岸线或生态恢复岸线。
通知要求,山东省管理海域范围内新增用海用岛项目、“已批未填类”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及其他用海用岛项目等开发利用活动,凡涉及占用自然岸线的,必须落实自然岸线占补。为落实自然岸线占补开展的岸线整治修复,原则上应在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实施,可重点考虑围海养殖等具备恢复成自然岸线、生态恢复岸线潜力的区域。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利用本级财政资金或社会资本实施岸线整治修复,恢复成的自然岸线或生态恢复岸线,经认定合格后,可统筹用于自然岸线占补。大陆自然岸线实际占比不低于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的设区市,新增用海项目占用大陆自然岸线的,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整治修复。大陆自然岸线实际占比低于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的设区市,新增用海项目占用大陆自然岸线的,按照不低于1∶1.2的比例进行整治修复。非新增用海项目占用大陆自然岸线的,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整治修复。项目占用海岛自然岸线的,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整治修复。新增用海用岛项目占用自然岸线,因落实自然岸线占补实施岸线整治修复,恢复成的自然岸线或生态恢复岸线的质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占用岸线的质量。占用砂质岸线的,应恢复为砂质岸线;占用基岩岸线的,可恢复为砂质岸线、基岩岸线;占用泥质岸线的,可恢复为砂质岸线、基岩岸线、泥质岸线;占用生态恢复岸线的,可恢复为砂质岸线、基岩岸线、泥质岸线、生态恢复岸线。非新增用海用岛项目占用自然岸线,可恢复为自然岸线或生态恢复岸线。
根据通知,山东省海洋局统筹推进全省自然岸线占补制度实施,负责监督、指导各地自然岸线占补工作,组织开展自然岸线认定,建立全省自然岸线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山东省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强化项目用海用岛审批管理,引导项目科学选址,严格限制项目占用自然岸线。对项目涉及占用自然岸线的,要求用海主体充分论证占用自然岸线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从严把关论证结论,最大程度避让或减少占用自然岸线;对确需占用的,指导用海主体按要求制定岸线整治修复措施。
原标题:山东实施自然岸线占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