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确禁止滥食和交易野生动物

2月11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即日起施行。决定明确禁止滥食和交易野生动物;决定授权县级以上政府,根据防控需要可在12个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决定明确,禁止滥食和交易野生动物,分别对野生动物的交易消费、食用及其违法责任三处作出详细规定,要求严禁农贸市场、餐饮单位、商场超市、电商平台等交易、消费场所开展野生动物交易、消费活动,在个人责任方面要求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不得滥食野生动物,对于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滥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将进行追责。

决定指出,为最大限度支持政府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决定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以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12个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进行处置,从而赋予政府在防控特殊时期及时采取有效有力措施。

同时,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予以惩戒。

决定强调,各地要坚持全国全省“一盘棋”,服从国家和广东省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旨在明确个别地方在采取“封城”等重大行政管制措施时应履行向上级政府报备等法定程序。

据悉,决定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作出的特别性规定,依法支持和赋予政府在防控特殊时期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法治支撑,终止日期将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