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采矿用地管理,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推动全省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印发《贵州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所称的采矿用地,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排土(石)、尾矿堆放用地。采矿项目用地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
《细则》指出,按照省级指导、市(州)级主管、县级主责的原则,各市(州)、县(市、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筹落实采矿用地规划规模和布局、复垦修复项目管理、腾退建设用地指标及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新增耕地指标的使用,加强采矿用地保障服务和审批管理,依法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
《细则》要求,市(州)、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明确能源矿产资源安全底线管控要求,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布局、规模和时序,列出采矿项目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将采矿用地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规划依据。
《细则》明确,采矿项目用地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依法办理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手续。选址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采矿项目,涉及占用农用地(含未利用地)的,按单独选址项目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报国务院或贵州省人民政府审批;选址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采矿用地,以批次用地方式申报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采矿项目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统筹安排使用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为农用地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和增减挂钩指标。采矿项目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可优先使用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
《细则》强调,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应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合同约定等开展复垦修复实施和验收。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涉及稳增长和能源资源安全的采矿项目急需使用土地的,在采矿企业提供复垦修复方案或与市县政府签订腾退指标归还协议,并承诺在2年内完成复垦修复并归还腾退指标的,可以先行使用拟腾退指标。
《细则》要求,市县加强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的后期管护,防止复垦修复产生的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被非法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后期管护责任期限一般为3年。
《细则》明确,采矿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或以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
采矿项目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通过以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国家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可通过出让、出租等入市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节约集约、生态环保、绿色发展的要求,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原标题:《贵州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