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将科学数据管理纳入绩效考核

为保障科学数据安全,规范科学数据管理,四川省首个关于科学数据管理工作的政策文件——《四川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日前正式实施。《细则》主要明确了科学数据的定义及范围,管理工作机制,采集、汇交与保存,共享与利用,保密与安全等方面内容,并提出将科学数据管理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科学数据是指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在数据价值日益凸显,数据竞争日益激烈,数据安全日益重要的新时代下,科学数据正成为国家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

“四川省科学数据管理实行全省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构建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学科领域组成的全省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学科的科学数据共享。”四川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说,《细则》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的职责进行明确,特别强化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作为科学数据建设者和管理者的主体责任,体现“谁拥有,谁负责”,并提出法人单位要在岗位设置、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将科学数据管理工作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记者从《细则》看到,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要求进行强制性汇交,并通过科学数据中心进行规范管理和长期保存,同时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要求建立健全国内外学术论文数据汇交的管理制度。据该负责人介绍,目前四川省科学数据中心依托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开展相关工作。

瞄准提升数据开放共享水平,按照“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细则》要求各级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要坚持“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将有关科学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及时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

但并非所有科学数据都能够开放共享,科学数据管理必须要以安全可控为前提。该负责人说,为强化数据的保密及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不仅在汇交科学数据时,要依法确定科学数据的密级及开放条件,同时还要求建立健全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管理与使用制度、安全保密审查制度,制定科学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对安全保密责任及措施进行明确。

此外,《细则》还充分考虑了对科学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科学数据使用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允许科学数据生产者将需要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或涉及技术秘密的科学数据标注为“延期公开”,并对科学数据生产者数据造假等行为作出明确的惩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