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正式施行

9月1日,《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生效。作为科技部新组建后发布的第一个部长令,体现了全面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此次出台的《规定》是全面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的‘组合拳’,目的是划定底线、明确界限,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科技活动违规行为,着力构建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9月1日,在科技部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如是说。

《规定》覆盖了科学技术活动的受托管理机构、科学技术人员等6大类主体的64种违规行为,提出了10项处理措施,划出科研活动规则的“边界”。

对于科学技术人员来说,要坚决杜绝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经济价值等浮夸浮躁投机取巧行为,杜绝“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对于参加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要坚决杜绝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搞“人情评审”等行为;对于科学技术活动的受托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减少对科研活动的直接干预,严禁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围猎”;对于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要肩负起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主体责任,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

在回答科技日报记者提问时,戴国庆指出,《规定》的亮点可以用8个字概括:全面、统一、规范、引导。

“全面覆盖科技活动的各类参与者和各个环节,明确了各类违规行为、处理措施、处理尺度等,填补了对违规行为处理的制度空白和工作短板。”戴国庆说,《规定》还统一了处理尺度和处理程序,突出了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也强化了对科研管理部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不仅如此,《规定》还坚持宽严相济,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点对主观故意的违规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在处理措施方面,《规定》强调,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包括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等10类处理措施。对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的行为,可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取消一定年限直至永久管理、承担或参与科技活动的资格。同时,《规定》明确指出,“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进一步加强了与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的衔接。

戴国庆表示,科技部将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随机抽查、监督检查等工作力度。对严重违规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向社会公开通报,加强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