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科技项目,添专业“裁判”

“探索建立一支具备专业知识的科技监督员队伍,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日前,福建省科技厅制定出台了《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提出建立科技监督员制度。

据了解,科技监督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监督工作。“监督员选聘的主要对象是60~65岁退休的科研人员,与现有的科技管理体系没有太多纠葛,以确保敢讲话、讲真话。同时必须具备正高级职称,且在相关领域或行业部门具有一定知名度,避免出现外行监督内行的情况。”福建省科技厅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科技监督员必须兼具独立性和专业性,才能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

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方式上,此次《暂行办法》打出了“组合拳”,主要有现场监督、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资金核查、绩效评估(评价)、受理投诉举报等。监督部门还可采取网上巡查、系统抽查和统计、发布征求意见书等其他方式开展检查监督工作。该负责人介绍,对于50万元以上科研项目评审、验收及省科技奖评审等科技活动,均将派驻科技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

《暂行办法》明确要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工作。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在相关科技活动中存在违规和失信行为,或者不配合监督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中止或撤销相关项目、追回已资助的财政资金、阶段性取消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对于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移送有关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暂行办法》还提出开展科研失信联合惩戒。对于在科研活动中发生严重科研失信的单位和个人,监督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失信单位和个人信息报送录入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和信用中国(福建)平台,对科研失信行为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联合惩戒。

“通过运用监督结果,我们可以实现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优化。”该负责人介绍,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技监督和绩效评价(评估)结果,优化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例如项目经费的调整、科技计划的取舍等。

据了解,科技监督员将由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设区市科技局组织推荐。首批科技监督员选聘数量40名,同时考虑地域合理分布,其中福州18名(含省直)、厦门8名(含省直)、其他7个设区市14名(各2名)。

“通过引进社会力量,从第三方的角度对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质量进行监督评价,从而保证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并对一些重要项目的实施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科技管理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该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