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意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5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要求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注重发挥好政府与市场两方面的作用,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根据《意见》,到“十四五”末,宁夏回族自治区将建成一批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和中试熟化平台,推动转化应用一批有力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惠及民生福祉的重大科技成果。

针对宁夏科技基础薄弱、人才资源少、创新能力弱的实际情况,《意见》提出,加大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支持力度,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在该区内转化应用。对企业通过转让、许可、技术入股、合作或委托开发等方式,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及关键设备应用的,按不超过交易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年度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向区外输出科技成果的,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年度不超过100万元。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当年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可视同利润。

为了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意见建议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围绕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战略、重点产业和行业的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开展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过产学研合作的方式,探索建立“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机制。此外,宁夏回族自治区还将大力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机构和专业化人才,支持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领办和参与创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机构,对促成技术交易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机构,按照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补,年度不超过100万元。

《意见》还提出,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领导,强化有关部门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和服务体系,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重点,开展县域科技创新改革试点工作,围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组织实施一批能够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促进县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