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经信企合函〔2020〕554号

各市经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委,广德市经信局、宿松县科经局:

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高质量发展,现将《安徽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

2020年7月17日


安徽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及安徽省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安徽省经信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联合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创业创新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具有示范意义与作用等特点。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的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安徽省经信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市、直管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青团组织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建设培训、指导扶持、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示范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满2年。

(二)入驻示范基地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30家,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

(三)从事创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持证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四)服务业绩突出。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有科学合理的基地发展目标,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计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运营团队管理规范,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

(四)服务功能完善,有详细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现场图片及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项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技术对接活动3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50人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活动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税务筹划、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示范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安徽省经信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条 示范基地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报市经信局,经市经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审核后,签署审查推荐意见,报安徽省经信厅(直管县、市直报安徽省经信厅)。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基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示范基地申请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

1.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况);

2. 示范基地内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和服务需求情况;

3. 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 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以及服务收费情况,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情况);

5. 主要服务业绩及示范基地内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

6. 下一步发展设想。

(二)示范基地申请表;

(三)示范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毕业企业情况表;

(四)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五)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1000字左右,可附照片);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安徽省经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安徽省经信厅经处务会研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提请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安徽省经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联合发文予以确认,并颁发“安徽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牌匾。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四条 各市、直管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大对示范基地建设的推进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指导和管理,及时掌握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定期检查所辖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

第十五条 安徽省经信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运营单位应不断完善基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示范基地运营单位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向所在市、直管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各市、直管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每年2月底前报安徽省经信厅。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实施公告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省经济信息化厅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地运营情况和服务企业情况进行测评,并通报测评结果。对测评较差的示范基地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安徽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布,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项,应在变更完成后30日内报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安徽省经信厅备案。

第五章 扶持与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将示范基地纳入重点支持范围,择优奖励示范基地,或统筹安排资金用于示范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能力建设、创业辅导培训、厂房场地租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且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推荐申报安徽青年创业园、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安徽省留学人员创业园。

第二十二条 支持示范基地服务体系建设,对标创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二十三条 支持“创客中国”等创业创新类大赛获奖项目落户示范基地。对入驻示范基地内成长性好的小型微型企业,优先申报高成长型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落实税费减免、社保扶持、金融支持等“小升规”扶持政策,推动示范基地内小型微型企业“小升规”。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示范基地运营主体和基地内小型微型企业的培训,为示范基地免费培训创业辅导师。探索建立创业导师制度,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做好风险控制、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二十六条 支持和帮助示范基地建立完善创业服务网络平台,并与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示范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政务代理等各类创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利用安徽省新型政银担分险机制,支持示范基地运营方将基地内优质小型微型企业打包,争取信用担保贷款。开展银企对接,推动银行金融机构与示范基地运营方合作,设计匹配小型微型企业的创新型金融产品。

第二十八条 各级经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团委等部门为示范基地和基地内企业制定支持政策措施,扶持和服务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直管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管理办法开展本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经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中小合作〔2015〕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