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逃票入园不慎受伤 景区游乐园有安全保障义务吗

法官说法

游客虽未购票进入景区游乐园,但景区游乐园作为公共场所,有义务保障游客在景区游乐园内的人身财产安全。

正文:日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株洲一男子私自逃票进入某景区游乐园,因在乘坐过山车过程中不慎受伤而向景区游乐园索赔。

法院一审判决景区游乐园承担主要责任,由景区游乐园在扣除李某等人的逃票费用后,向李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医疗辅助器具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

案情

2021年5月,原告李某及朋友等人在未购买门票的情况下,逃票进入某景区游乐园游玩。在乘坐“维苏威火山”过山车时,李某因身体与防护设备、座椅发生剧烈碰撞而受伤,经医生诊断,为T5椎体压缩性骨折,经两次手术花费了大额医疗费用。李某遂将该景区游乐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分歧

庭审中,被告景区游乐园答辩称,李某等人未购买门票私自进入景区游乐园,与景区游乐园之间不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游乐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已明确告知游客需要注意的事项,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受伤是因自身重大过错所致,因此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游客李某虽未购票进入景区游乐园,但景区游乐园作为公共场所,有义务保障游客在景区游乐园内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景区游乐园未及时发现并阻止未购票的李某等人进入,且过山车项目在启动前,工作人员未检查李某等游客是否正确采取相关防护措施,以致李某身体与防护设备、座椅发生剧烈碰撞而受伤,存在过错。鉴于李某自身也存在过错,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