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专业技术人才一体化发展,近日,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会同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发布新政,完善机制,打破壁垒,推动职业资格、职称、继续教育学时等的跨域互认与共享。
由于此前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已联合两省一市发布文件,推动外国高端人才工作许可的互认。结合此次新政,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人才要素自由流动的拼图初见雏形,人才政策“破墙”,已初步实现国内和国外人才“全覆盖”,职业资格、职称“全认可”,继续教育学时“全可用”。
据介绍,此次新发布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专业技术人才资格和继续教育学时互认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三方面的“互认”。
职业资格方面,互认范围覆盖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涉及的57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中,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相应的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对于沪苏浙自行实施的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计量师和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考试,将统一考试大纲、合格标准、证书样式,证书可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任一省级主管部门作为注册、职业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已在沪苏浙取得上述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发放地注册的,可随所在企业经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属地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执业。
针对职称,互认范围涵盖了国家统一设置的27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新政明确,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档案、人事关系的限制,通过现工作单位直接在属地申报职称。调入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先在沪苏浙取得的职称证书,符合国家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不需要再复审、复评或确认,由用人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符合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持原职称证书进行申报。
下一步,还将对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在长三角地区具有领先优势的行业领域或者社会通用性广、影响面大的职称系列,研究制订统一的评价标准,并探索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成立联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相应系列、级别职称评审。
此外,对于继续教育学时的问题,政策提出,沪苏浙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流动到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的,已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均可作为考核评价、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培养选拔和执业注册的依据。
据了解,办法实施后,沪苏浙将建立专业技术人才资格数据的共享机制和失信专业技术人才的联合惩戒机制,确保互认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