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20年2月5日,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关村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微信群中传播“果园村一家六口湖北籍人员全部感染了新冠肺炎”的消息。潞州分局关村派出所迅速与大辛庄镇镇政府及果园村委取得联系并进行核实,经查并无该疫情,民警立即开展追踪,于2月5日将嫌疑人曹某某控制。据公安机关调查,曹某某系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关村人,他编造疫情并上网传播,造成了一定的社会恐慌,扰乱了公共秩序。
法律后果
曹某某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律师解析
针对此种散布谣言的情况,若只是几人单纯闲谈,未扰乱到公共秩序的,并不会受到处罚。但若是在微信、微博或公共场所等散布谣言,造成社会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况,则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受到刑事处罚。
曹某某的行为,已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慌,扰乱公共秩序,遂曹某某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被行政拘留十日。
法律条文
1.刑事责任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政责任
散布谣言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侵害,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也规定,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民事责任
在民事法律管辖领域,谣言多见于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及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作者单位: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