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获刑3年

近日,四川省华蓥市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被告人汤某某因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据悉,该案系华蓥市法院审理的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汤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商议一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并从中获利。二人先后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乐山市犍为县、广安市广安区及华蓥市的农村商业银行,通过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和电话卡的方式共计开通信用卡30张。华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被告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和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汤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网络犯罪呈现链条式特征,形成由上至下的三段链条式结构:上游犯罪行为人提供技术工具、收集并提供个人信息;中游犯罪行为人利用技术工具、个人信息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下游犯罪行为人利用银行卡、对公账户等支付结算工具洗白资金。其中本案涉及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就是电信诈骗的前端犯罪,犯罪分子通过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和电话卡的方式开立银行卡,将收购来的银行卡提供给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博等中游网络犯罪行为人,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法官提醒大家,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出售自己银行卡、不要随便扫陌生人提供的二维码,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打击电信诈骗。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何小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