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唯一一部以“进步”为名的法律。作为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科技进步法颁布于1993年,于2007年第一次修订,这是其时隔14年的第二次重大修订。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我国已经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步入世界创新型国家行列。在‘两个一百年’目标历史交汇的关键节点,通过科技基本法确认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实现新型举国体制的法治化(或法律升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名誉会长、原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长段瑞春2021年12月30日对科技日报记者表示,法律的制定和修订要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这本身就是稳定性的保证,科技进步法的修订不只是对科研活动和科研人员的约束和保障,也是国家层面意志的体现,是新发展阶段下创新体系从政策层面到法律层面的升华。
从1993年到2007年再到2021年,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科学技术领域发生历史性改变、取得历史性成就,同时也面临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在此背景下,修改完善科技进步法的需求尤为迫切。
此次修订新增了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技合作和监督管理四个章节,条文也从原有的75条大幅增加到117条,字数几乎翻了一倍。修订着重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着力破除自主创新障碍因素,为促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了法治保障。
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之源。为强化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此次修订将“基础研究”单独成章,且位列第二章,仅在总则之后。作为几次修订的亲历者,段瑞春表示,基础研究在科技进步法中的位置越来越突出、靠前,本身就是基础研究重要性凸显的映照,“基础研究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先导,近年来的实践证实,‘从0到1’的原创能力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长期发展的关键因素,这次修订把基础研究独立成章,十分及时必要。”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明确提出构建和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科技进步法设立“监督管理”专章,补上了科技监督管理的制度短板,提出加强科技法治化建设和科研作风建设、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等具体措施,其中,科研诚信失信记录、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禁止学术论文及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等一系列监管细则都是首次被写入国家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勇表示,设立“监督管理”一章,将分散在其他章节有关监管制度的规定集中规定在该章,凸显了监督管理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条文,增强质和量两方面的规范,既有纲领性,又有政策高度和执行力度。”段瑞春说,他回忆,追根溯源,科技进步法中的进步二字就是要以问题为导向、与时俱进,不断加速科技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修订还回应了社会各界尤其是一线科研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的实际关切,增加多项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比如针对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较重问题,增加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减轻科研人员项目申报等负担的规定,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这既要求优化、简化科技管理流程,也对科研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共同创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段瑞春说。
另外,总则中“国家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的规定令他印象深刻——在立法程序上,把国家最高科技奖的设立写入科技进步法,更为合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苏军表达了同样的看法:“结合国务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把其中的核心内容上升为法律,也使得国务院的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上位法依据,体现国家对科技和人才的重视。”
此次科技进步法修订,把科技创新既定方针和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确保科技领域重大改革创新举措贯彻执行。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科技创新的地位从未如此重要,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需要从未如此紧迫,立足百年新起点,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也将更好地为国家科技创新事业保驾护航。
原标题:从政策到法律层面的升华——写在科学技术进步法施行之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