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保障单位和个人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
《办法》规定,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黑龙江省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造成人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黑龙江省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造成人员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黑龙江省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造成人员死亡的,支付死亡补偿金以及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黑龙江省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经济林木损失的,损失部分按上年度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50%给予补偿;造成家禽家畜受伤的,按该家禽家畜市场价值的30%给予补偿;造成家禽家畜死亡的,按该家禽家畜市场价值的50%给予补偿。符合《办法》要求,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不高于损失部分市场价值的50%。
对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及运输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因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及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