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营旅游热 风险需防范

案例

游客周某与家人及朋友一起前往某景区组织的“露营音乐季”参加活动,其家人及朋友购票后进入景区,周某持残疾人证免票入场。周某在景区内部“星空露营地”的公共浴室洗浴过程中,不慎滑倒受伤。家人发现后,立刻将其送往医院,并将其受伤情况通知了景区工作人员。经医院诊断,周某为L2椎体压缩性爆裂性骨折。

出院后,周某将景区起诉至法院,认为景区提供的浴室地板砖未铺设防滑垫,浴室内外未张贴或设置安全提示、警示标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摔伤;购票时其家人明确表示要购买保险,但景区未为其提供购买服务;摔倒后,景区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而是由其家人及朋友开车送往医院治疗。综上,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及时救助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景区称,周某是免票进入景区,且景区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摔伤是其自身过错行为造成的,也是因其亲属监护失职所致,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周某按政策免票进入景区,并在景区内“星空露营地”租用帐篷,景区经营者应履行积极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景区“星空露营地”的公共浴室地面湿滑且未铺设防滑垫,浴室内外均未张贴或设置安全提示、警示标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景区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存在过失,且对周某遭受损害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未及时给予救助,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保障自身安全的义务,其自身有残疾,应预料到洗浴时地面湿滑容易滑倒等潜在危险性,但其未尽到谨慎注意安全义务,对自身损害结果发生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针对周某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景区、周某各承担50%的责任。

提示

近年来,露营活动颇受民众喜爱,成为旅游“新风口”。但在亲近自然的同时,露营带来的风险也应引起参与者的重视。

景区在组织露营活动时,应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在入口处或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或设置围栏等设施切断危险源,并向游客发放安全手册、营地指南、营地地图等,告知营地的安全活动区域、存在的风险及规避措施,提供的食宿、游玩环境、设备设施应符合法律要求的标准,避免事故发生。

在游客发生意外时,景区尽到及时救助义务。野外露营风险较高,且露营营地一般距离市区较远,游客发生意外时很难及时送往医院救助,建议景区根据自身性质与需要安排适量医护人员,设立医疗站或一些医疗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后能及时对伤者进行救助。同时,可在游客购买门票时提示游客购买意外保险,一旦发生意外,减少自身损失。

游客在参加露营活动时,应以保障自身安全为前提,选择正规、有经营资质的露营区域,认真阅读营地须知,遵守营地的规定,服从经营者的安全管理,遵守露营设备、设施使用须知。切勿前往非经营区域,特别是夏天多雨季,应谨慎前往山区、河谷等危险区域露营,避免因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意外。

(案例编制单位: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原标题:露营旅游热 风险需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