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5名被告人因在长江电捕鱼获刑

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两起在长江电捕鱼引发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

2020年3月6日晚,家住长江边的被告人周某,在明知长江如皋段北汊附近水域属于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且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然邀请被告人谢某前往该区域实施电捕鱼。周某驾驶“三无”船舶并携带由蓄电池、逆变器、电渔网等组成的工具,在上述水域实施捕捞作业,共捕获白条鱼、江鲈鱼等渔获物52.1公斤。二人刚上岸即被公安民警抓获。

2019年4月至5月间,渔民沈某、吴某、蒋某3人经事先合谋,在明知长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仍前往长江电捕鱼,共计捕获鳜鱼、鲢鱼、鲫鱼等野生鱼类150余公斤,后将鱼分食或出售。

案发后,周某、沈某等5人分别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周某、谢某实际支付渔业资源损失费3042元,于今年6月29日在沪苏通大桥项目部码头增殖放流鲢鳙鱼苗5070尾,沈某、吴某、蒋某实际支付渔业资源损失费7026元。庭审中,5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周某、沈某等5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或在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27日发布了《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长江流域的重点水域分类分阶段实行渔业禁捕,其中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除上述区域外的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水域,从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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